如果明知進口商品無中文標簽標注仍購買,可否向銷售者索賠?近日,湖南省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件。
莫某于2017年1—3月在鄧某處購買了12瓶澳大利亞輔酶Q10,共支付了5928元。后莫某以該12瓶保健品均無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為由,一紙訴狀將鄧某訴至法院,要求鄧某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賠償。
庭審中,鄧某承認莫某所說是事實,但認為自己既不是莫某所購該批次澳大利亞輔酶Q10的經營者,也不是生產者,只是接受莫某的委托從海外代購,且莫某在兩次購買該保健品前已經知道該批商品無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書,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莫某及其他消費者食用該批次保健品后無任何不適反應。因此,自己不應承擔莫某提出的賠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某明知自己購買的進口保健品無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而購買,且對該保健品的來源清楚,鄧某不存在欺詐行為。同時,莫某也未舉證證明鄧某有作為銷售者在國內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亦未舉證證明該批保健品有質量問題。法院遂依法駁回莫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