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shè)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在近幾年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法治進步的過程中總會時而傳來一些不和諧的音符,比如法官遭罵、律師遭殺、仲裁員遭辱等等事件。
也就在今天上午,衡陽仲裁委仲裁員、衡陽知名律師謝力平在對劉某申請衡陽市某房地產(chǎn)公司延期交房一案作出仲裁后遭到了當事人劉某的人格侮辱和人身威脅,幸虧衡陽仲裁委工作人員的阻攔,沒有導(dǎo)致事件進一步惡化。
律師、仲裁員辦案遭圍攻、遭侮辱、法官判案遭暗殺的事件層出不窮、屢見不鮮,而今后或仍會繼續(xù)上演。那么,誰來保障這些律師、仲裁員人身安全?這讓人不得不深思的話題。
仲裁員作為一個社會個體同樣享有人身權(quán),同時,法律又賦予仲裁員依法裁判權(quán),具有雙重身份,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使的是一種準司法權(quán),每一個仲裁案件的裁決都是對公民的普法教育。當事人劉某在對仲裁員謝力平人身權(quán)利進行侵害的同時必然涉及對國家公權(quán)的破壞,其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對普通公民人身權(quán)的侵害。同樣當事人劉某的這種粗暴野蠻行徑與現(xiàn)代法治社會完全相違背。
其實,仲裁裁決作出后,如果認為仲裁庭程序違法、仲裁員枉法仲裁,完全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規(guī)定進行救濟,為什么要威脅、辱罵仲裁員?如此囂張氣陷的底氣是什么?此惡性事件的發(fā)生,不但是對仲裁員人身權(quán)利的侵犯,更是對法治社會的野蠻踐踏。
法律必須被信仰,公民應(yīng)該尊重法律,否則它形同虛設(shè)!一個法治中國的建成,需要全社會成員樹立起對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衡陽仲裁員謝力平律師被辱罵事件的發(fā)生就是對法治不尊重,對此,筆者建議國家在以后的立法上要充分考慮對仲裁庭的嚴肅性和仲裁員的權(quán)威性的保護,將藐視仲裁庭、庭外侮辱、誹謗仲裁員及威脅仲裁員的行為列入刑法的保護范疇。在保護仲裁員人身權(quán)利的措施上應(yīng)加大懲處力度,以妨害公務(wù)行為(罪)追究侵害人的治安責任或刑事責任。(文/許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