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對侍某等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6個月到1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6千到4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至3月9日期間,被告人侍某、劉某、梁某多次駕駛摩托車在本市金安區(qū)、裕安區(qū)、葉集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霍邱縣及合肥市肥西縣、淮南市壽縣境內多個鄉(xiāng)鎮(zhèn),采用弓弩發(fā)射毒針的方式,將村民家養(yǎng)土狗毒死后盜走,銷售給被告人王某、陳某、馬某。其中被告人周某參與一次。被告人王某等3人明知收購的死狗系被毒死的情況下,仍然加工處理、銷售給他人食用。經鑒定,在使用弓弩發(fā)射的毒針中檢驗出氯化琥珀膽堿成分。六安市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經評估認定:食用使用氯化琥珀膽堿毒殺的狗肉危害人體健康。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駕駛摩托車經過本市金安區(qū)椿樹鎮(zhèn)胡大郢村彭緒琴家時,見其家中無人,采取撬鎖開門入室的方式,潛入屋內盜竊,因被人發(fā)現(xiàn),逃離現(xiàn)場。案發(fā)后,被告人侍某等6人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梁某于2017年3月18日在其租房處被警察抓獲。被告人侍某等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金安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標志,在目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復雜嚴峻的情況下,打擊食品安全類犯罪必須做到“重典治亂”“源頭控制”。為維護國家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制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為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綜合考慮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