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梁爽 通訊員歐陽萬春)近期,在洪山轄區(qū)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子醉酒駕駛小車碰撞護欄后,撞擊到對向正常行駛車輛。民警經過認真調查取證,確認這是一起存在共同犯罪的危險駕駛案件,并于17日將同車的兩人一并刑事立案處理。
去年12月6日凌晨零點30分左右,在武昌丁字橋南路文盛街路口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現場肇事轎車停在路中間,幸無人員傷亡。洪山區(qū)交通大隊民警趕到后正準備勘察現場,一名年輕女子和一名男子一同走過來,渾身都是酒氣,女子向民警自認她就是肇事司機。經酒精檢測該女子劉某(24歲,仙桃人)數值為244.8mg/100ml。自稱當時坐在副駕的男子吳某(24歲,大冶人)所述經過與案情基本一致。該隊辦案人員仔細將有關證據材料與詢問筆錄比對后,發(fā)現吳某和劉某一同喝酒后,在已經知道劉某喝入大量啤酒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機動車鑰匙交給劉某,而且坐上劉某酒后駕駛的機動車從南湖張黃新村出發(fā),行駛近3公里的路程,直至事發(fā)地點。
洪山區(qū)交通大隊在充分調查和掌握大量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吳某作為車主,明知劉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放縱不制止,且提供所屬車輛并陪同駕駛的行為,構成刑法理論中共同犯罪。據此,洪山警方于本月17日依法對吳某和劉某以危險駕駛罪共同刑事立案,按照相關程序處理,等待法院判決。
這是全市首起對同車人追處以危險駕駛刑事立案的案例。按照法律規(guī)定,涉案人員可能將面臨最高拘役六個月和并處罰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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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會成為危險駕駛罪共犯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