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務在丹麥已有150年的發(fā)展歷史,是丹麥社會福利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丹麥社會良性發(fā)展的潤滑劑。它在丹麥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志愿者隊伍人數眾多
丹麥人素有熱心公益事業(yè)、投身志愿服務的傳統(tǒng)。在丹麥,幾乎每兩個人中就有一個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從事志愿服務工作。統(tǒng)計表明,在以社會為服務對象的活動中,定期參加者占丹麥總人口的7%,不定期參加者占3%。
丹麥志愿服務組織極多。據統(tǒng)計,僅接受丹麥共同基金和Lotto公司基金資助的以健康和社會服務為目的的志愿服務組織就有162個。接受社區(qū)政府和郡政府資助的志愿服務組織多達3500個。
這些為公益事業(yè)志愿服務的組織大小不一,組織形式各異。從規(guī)模上看,既有由寥寥幾位志愿者自發(fā)結合的小型志愿組織,也有擁有眾多雇員和志愿者的大型專業(yè)化志愿組織。調查表明,丹麥全國性志愿服務組織中,大約1/3只有不足20名志愿者;1/4有20-100名志愿者;約1/10擁有100-500名志愿者;還有1/10的組織志愿者數目在500人以上。調查還表明,這些組織中約1/3雇有1-10名拿薪水的雇員,不足1/5雇有11-50名雇員,只有1/10的組織雇員超過50人。
此外,丹麥還有大量的自治機構。它們是大型志愿組織的一部分,與公共部門協(xié)調配合,在廣泛的領域內開展活動。其中包括開辦各種各樣的服務中心,比如日間兒童關照中心、青少年業(yè)余活動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危難援助中心、無家可歸者救助中心以及吸毒者和酗酒者康復中心等。此類中心大約有1/4是由自治機構管理的,活躍在第一線的正是那些沒有報酬的志愿者。
志愿服務組織類型和作用
第一,以為百姓日常生活排憂解難為宗旨的志愿服務組織。最普遍的就是咨詢服務。包括電話熱線服務、組織互助小組、進行心理寬慰和家庭訪問等。家訪在丹麥開展得特別普遍,人口統(tǒng)計表明,丹麥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越來越多的老人面臨晚年孤獨的問題。家訪計劃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制定的。志愿者們前往孤寡老人家中,陪他們聊天解悶,傾聽他們的心聲,排遣他們晚年的孤寂。
第二,以自我宣傳和開辦社會教育為主要內容的志愿服務組織。丹麥的不少志愿服務組織實際上是由有著共同利益的人群組成的。比如殘疾人組織或危困人群,他們開展活動的目的,是期望引起政府和社會對弱勢群體的重視,改善自身的生活環(huán)境。另外一些志愿組織則致力于教育,開辦各種培訓班,舉辦講座,向人們傳授工作技能和生活常識。
第三,興辦慈善機構的志愿服務組織。慈善機構的形式可謂多種多樣,有危困中心、庇護所、咖啡廳、老人或兒童照顧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等。在這方面,志愿服務部門與公共部門之間的界限變得十分模糊。志愿組織負責開辦慈善機構,但要經過公共部門的批準,并且可以得到公共部門的資助。
在丹麥,地方志愿者辦事處近10年來變得十分普及。辦事處的主要作用是在志愿組織和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橋梁,想當志愿者的人可以到辦事處去報名,志愿組織也可以通過辦事處招募志愿者,開展活動。目前丹麥這樣的志愿者辦事處大約有50多個,遍布丹麥各地。
志愿服務組織在丹麥社會中發(fā)揮的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四個方面:其一,它在社會群體中起著一種膠合作用。個人陷入困難時不再是孤立無助的,因為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使每個人都能感受到來自社會的關愛,社會的整體性也因此增強。其二,志愿服務組織深入到社會最底層,對那些生活在社會邊緣上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同時也喚起社會對這些人的同情和幫助。其三,志愿服務組織是一個論壇,各階層各群體都可以借這個論壇表達自己的意愿,維護自己的利益。比如,婦女可以組成志愿服務組織維護婦女權益,失業(yè)者也可以組成志愿服務組織開展互助和爭取自己的就業(yè)機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志愿服務組織還是一個平臺,正是借助這個平臺,社區(qū)才得以施展身手,更好地宣傳自己的福利政策,體現(xiàn)對社區(qū)成員的人文關懷。
志愿服務組織與各級政府的關系
以政府為靠山,以社區(qū)為平臺,是丹麥志愿服務的基本特點之一。
早在1983年丹麥社會事務部就成立了丹麥志愿者委員會。這是一個由政府部門和志愿組織的代表共同組成的機構,其成員是選舉產生的。1992年丹麥又成立了志愿者中心,目的是向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更廣泛的服務,促進志愿服務的發(fā)展。該中心是一種半政府性的機構,既隸屬于丹麥社會事務部,同時又是一個有自己的管理班子的獨立機構。志愿者中心的任務:一是以顧問、信息咨詢等方式為志愿組織服務;二是向丹麥社會事務部匯報志愿服務開展的情況,總結工作中的經驗;三是為丹麥志愿者委員會提供信息,整理文件,充當秘書的角色。
2000年,丹麥政府又成立了一個部內工作委員會,成員有來自丹麥社會部、財政部、衛(wèi)生部、國內稅收部、勞動部和教育部的代表,也有來自郡政府、社區(qū)和志愿組織的代表。這個委員會的任務是精確地分析和指出在志愿服務領域中丹麥立法可能面臨的障礙,對新的動議加以評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為了使公共機構和志愿組織之間達到最大限度的一致和最有效的交流聯(lián)系,丹麥1998年頒布了新的《社會服務法案》,成立了一個隸屬于郡政府和社區(qū)的專門部門,負責在社區(qū)這一層面上與志愿服務組織加強合作并給予扶持。在這一法案的推動下,到1999年底,幾乎半數以上的郡和社區(qū)都成立了不同形式的聯(lián)合咨詢委員會。
在資金上,丹麥政府通過各種方式對志愿服務給予資助。包括基本資助、項目資助和志愿者培訓資助等。
基本資助是為志愿組織工作起步、資金周轉而撥給的款項,不和任何具體活動掛鉤,目的是鼓勵志愿組織更加自覺和自由地制定決策,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基本資助的款項是從專門的丹麥共同基金和Lotto基金中撥發(fā)的。
項目資助即丹麥政府指定發(fā)放給某項特定活動的資助。中央政府用于這筆資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志愿服務發(fā)展計劃基金。這一基金建立已有10年之久,目的是為了幫助志愿者克服活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無論是全國性的志愿活動還是地方性志愿活動都可以申請這項資助。
丹麥政府按志愿者培訓資助計劃每年撥款1000萬丹麥克朗,為志愿者提供深造機會,鼓勵他們參加知識培訓。丹麥政府主要通過3種方式提供培訓資助:其一是直接向志愿組織自己舉辦的培訓活動撥款;其二是政府為志愿者開辦培訓班;其三是投入資金鼓勵建立新的志愿組織。
為了扶持志愿服務組織,丹麥政府還特別實行了各種稅收優(yōu)惠政策,以間接的方式對他們給予資助。例如,規(guī)定志愿組織有權接受免稅的饋贈,捐贈者捐贈的財物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免征遺產稅。
丹麥在行政上劃分為中央政府、郡政府和社區(qū)政府三級,志愿服務組織主要是從中央政府那里獲取財政援助,具體提供社會服務項目的重任責無旁貸地落在社區(qū)的身上。社區(qū)和志愿者的優(yōu)勢在于,他們能夠和每一個市民緊密聯(lián)系,能夠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問題,減輕政府部門的負擔。因此,丹麥政府在118個社區(qū)投資了250萬丹麥克朗鼓勵志愿者工作的開展,包括媒體宣傳、信息交流、志愿者市場、節(jié)日、研討會、主題日等。
(作者:楊 敘 單位: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外國問題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