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黃元米果加工作坊的老板,他在明知食品加工生產過程中禁止添加非食品添加劑硼砂的情況下,為增加黃元米果韌性,提升口感,仍在其生產的黃元米果中添加硼砂。日前,大余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王某自2016年11月5日開始在其家中制售黃元米果,為增加黃元米果韌性,違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劑硼砂。2016年11月8日,大余縣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對王某的加工作坊進行檢查時,明確告知王某禁止在食品加工生產過程中摻入硼砂。但在之后的生產中,王某仍然加入硼砂。2016年12月7日,大余縣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再次抽檢王某生產的黃元米果,并在王某作坊現(xiàn)場扣押了白色粉末一包。經檢測,白色粉末的硼砂含量為42.8%,兩次抽檢的黃元米果均測出硼砂。
2016年11月至12月7日,王某共銷售添加了硼砂的黃元米果2000公斤,非法獲利6000元。今年1月12日,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向檢察機關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6000元。
法院認為,王某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其生產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王某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同時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可予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從判決。目前該判決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