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5日,劉某向D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投訴稱,其使用S省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發(fā)運營的第三方平臺APP訂餐,發(fā)現(xiàn)商家“小小快餐店”公示的經營地址為“D市肖何莊16號樓20號門市”,但該第三方平臺和“小小快餐店”均未公示商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D市食藥監(jiān)局經調查發(fā)現(xiàn),D市肖何莊16號樓20號門市的經營者顯示為“小小快餐店”,經營面積為80平方米。“小小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同時查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D市代理商簽訂協(xié)議,約定由代理商負責其在D市有關入網經營者資質審查等商業(yè)運營活動。經查,代理商未對“小小快餐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
調查期間,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D市食藥監(jiān)局提交意見稱,D市代理商負責有關平臺業(yè)務運營,承擔相應責任,應以該代理商作為處罰對象。
D市食藥監(jiān)局認為,根據(jù)《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本案中,代理商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負責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進行審查,其行為后果應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認定為本案中的處罰對象。據(jù)此,D市食藥監(jiān)局依法對“小小快餐店”無證經營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同時將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審查義務案移送其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案例要點】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為審查,并不能免除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法定義務,如出現(xiàn)登記不實的情況,應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為處罰對象。
【相關法條】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一款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二十一條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fā)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