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漁期內,為大量捕撈蝦蟹,犯罪嫌疑人徐某竟然想到使用農藥殺滅菊酯“藥”蝦蟹的辦法。近日,紹興上虞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徐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
4月15日,小越街道村民徐某與楊某(已另案處理)到村附近的一條運河捕撈蝦蟹。感覺用網兜抓捕蝦蟹有難度,速度又慢,徐某便拿出平時菜地里殺蟲用的殺滅菊酯,拌上沙土后,撒向河面,來回撒了十幾米。五六分鐘左右,被農藥污染的河面漸漸漂浮蝦蟹上來。就在徐某自覺“收獲滿滿”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經公安機關人員現場清點,徐某共捕獲蝦蟹182尾。
“這種藥捕是破壞水環(huán)境的一大殺手。”業(yè)內人士說,殺滅菊酯本來是用來殺滅果樹、蔬菜等農作物上的害蟲的,屬于中等毒性殺蟲劑。這些農藥經稀釋后使用,藥倒的蝦蟹一般不會死,經過清水沖洗過后就能清醒過來。但是中毒的蝦蟹,即使用清水浸養(yǎng)也不能徹底解毒,如果這種被下藥的蝦蟹流向市場,走上餐桌,一來很難分辨,二來經常食用這種“毒蝦毒蟹”,對人體必定有害。
據介紹,我區(qū)禁漁期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我區(qū)外蕩水域(指非封閉的蕩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止所有捕撈作業(yè),其中曹娥江四環(huán)大橋至城南大橋、上浦閘至指石山江段禁漁時間延遲至9月30日24時。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