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北法院民一庭法官劉濤峰到悅來街道嘉陵路社區(qū)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重慶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區(qū)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附近居民旁聽本次庭審。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8年4月13日,原告在重慶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購買了美國尊樂芝士腸9袋,單價60元/袋,共計540元,包裝上標注保質期為9個月,生產日期為2017年7月12日,故涉案產品均已過保質期。被告作為產品銷售者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款之規(guī)定,因此要求被告退還貨款540元及十倍賠償原告5400元。
被告重慶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辯稱,第一,原告系職業(yè)打假人,不是消費者,其靠這種行為謀利明顯違反誠信,不應得到支持;第二,涉案產品到處都能買到,原告不能證明其購買的商品是在被告處購買,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涉案產品是否為被告所售、涉案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被告是否應十倍賠償等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辯論。庭審規(guī)范有序、一氣呵成,旁聽群眾聽得耐心認真。該案未當庭宣判。
庭審結束后,劉法官提示,作為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注意保留購物小票等證據,及時檢查產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等內容,如發(fā)現產品有不符合安全標準情形的,應及時與商家協(xié)商或者通過消協(xié)、法院進行維權。作為商家,應嚴格履行日常檢查義務,重點關注臨期產品,避免過期產品仍在銷售,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
旁聽人員紛紛表示,通過本次庭審,自己對于如何在日常消費中正確選擇安全優(yōu)質食品有了進一步的法律認知,對于購買到問題食品后的司法維權程序有了較清晰的認識,這是一次具有典型意義的公開庭審,也是一堂生動的食品安全普法課,讓他們切實感受到了司法便民的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