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超市買的瓶裝野山椒里有根頭發(fā)。男子起訴超市要求退貨,并索賠1000元。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判決結果,超市被認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李某的訴訟請求獲支持。
瓶裝野山椒里有頭發(fā)
男子起訴超市索賠千元
2017年8月,李某在沈陽一家超市購買一瓶野山椒(230g),支付貨款8.8元。
李某稱,買完東西后發(fā)現(xiàn)該商品包裝瓶內竟然有一根頭發(fā),而且特別明顯,當時就向涉事超市的服務臺進行投訴。
經過溝通,超市服務臺的主管稱會及時跟廠家取得聯(lián)系。但經過協(xié)調之后,廠家承認該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但就是不同意賠償。
于是,2017年9月,李某將超市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貨款8.8元,并賠償1000元。
超市稱不能證明是在超市買的
男子并非真正消費者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超市不同意退貨,也不同意賠償,稱涉案商品質量合格、進貨渠道合法、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商品出于該超市,也不能證明涉案商品購買時就存在異物,票據與此類商品有關系性,與本案的涉案商品無直接的關聯(lián)。
超市表示,李某并不是真正的消費者,其購買此涉案商品并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求,而是為了索取高額的賠償,主觀存在惡意,法院應對其證據的審查要求嚴格,以免因不誠信行為而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李某的行為與最高法的精神相違背,與《民法總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此涉案商品李某并未食用,也并未對其造成任何傷害,不應適用懲罰性的賠償。
銷售明知不符食安標準食品
超市被判退貨賠償千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不得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超市銷售存在明顯異物的食品,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所以李某要求超市退款并給付1000元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關于超市辯稱李某不能證明涉案商品是超市所售,也不能證明涉案商品在購買時就存在異物的答辯意見,因李某在庭審時提供的購買涉案商品時的視頻資料能夠證明是在超市購買的涉案商品且該商品內存在明顯異物,超市也未證明該商品是李某自行帶入超市賣場內,因此,對超市的該答辯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超市辯稱李某不是真正的消費者,其購買涉案商品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求,而是為了索取高額賠償,因此不同意賠償的答辯意見,根據相關規(guī)定,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對超市的該答辯意見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超市給李某退貨,并給付李某賠償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