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原重慶市商業(yè)委員會從沙坪壩區(qū)某副食店扣留、封存了6瓶52%vol、500毫升的“瀘州老窖老字號特曲”,該6瓶酒包裝盒上標注有“中國名酒、瀘州老窖、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圖形商標”等內容。
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6瓶酒均為假冒瀘州老窖注冊商標的白酒,于是將該副食店訴至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瀘州老窖公司是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上的第915682號“瀘州老窖”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許可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3日,“瀘州老窖”注冊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某副食店銷售的白酒上使用的“瀘州老窖”文字加圖形商標與第915682號注冊商標標識一致。
近日,沙坪壩法院審理此案后,以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判決某副食店(經營者譚某)停止銷售侵權白酒,賠償瀘州老窖公司包含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在內的損失12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關于賠償數額,由于瀘州老窖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某副食店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法院根據原告商標的聲譽,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期間、范圍,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諸多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12000元。
法官提醒,商家應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勿為金錢利益侵害他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