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引發(fā)的侵害商標權糾紛,判決被告停止銷售侵權白酒,賠償原告損失12000元。
2015年5月28日,原重慶市商業(yè)委員會從沙坪壩區(qū)某副食店扣留、封存了6瓶52%vol、500毫升的“瀘州老窖老字號特曲”。該6瓶涉案酒包裝盒上標注有“中國名酒、瀘州老窖、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圖形商標”等內容。經(jīng)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6瓶酒均為假冒瀘州老窖注冊商標的白酒,并出具了鑒定證明書。
沙坪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是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上的第915682號“瀘州老窖”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許可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局商標局認定“瀘州老窖”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被告某副食店銷售的白酒上使用的“瀘州老窖”文字加圖形商標與原告的第915682號注冊商標標識一致。
沙坪壩法院認為,被告未經(jīng)原告許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關于賠償數(shù)額,由于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法院根據(jù)原告商標的聲譽,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期間、范圍,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諸多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