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關,市場上各類白酒銷量大增,但是魚龍混雜,也充斥著不少搭他人便車的假冒行為。近日,浙江海寧法院對一起侵害商標權行為進行宣判,判決被告四川某造酒廠停止侵害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瀘州”商標的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瀘州老窖”系列白酒在市場上頗有知名度,在全國范圍內的銷售均較好。2017年3月,原告發(fā)現(xiàn)在海寧地區(qū)不少超市內有銷售由被告四川某造酒廠生產的標注了“瀘州特曲”的白酒,且在被告的銷售網站內也有大量類似標注的酒類產品。原告遂向海寧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生產和銷售上述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
在審理中,被告抗辯其生產的上述酒類產品上標注的“瀘州”并不是商標,只是表示該產品的生產商出自四川省瀘州地區(q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瀘州特曲”字樣醒目突出,具備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屬于商標標識的使用。同時,原告的“瀘州”商標經過原告多年使用,字體特征明顯,市場知名度較好,已經使消費者將標注有“瀘州”字樣的白酒能夠與原告企業(yè)產生緊密聯(lián)系,被告的“瀘州特曲”字樣與原告商標區(qū)別微小,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極易引起混淆和誤認,構成商標侵權,遂作出以上裁決。
在現(xiàn)今國家大力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大環(huán)境下,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在標注產品包裝時,不可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亦應主動回避與知名度較高的商標的近似,否則只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