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疑似假貨”時會怎么做?現實生活中,有這么一群人,他們專門鉆法律空子,抓住商品包裝、產品成分等方面的漏洞,去證明該商品是“假貨”,以此追逐“退一賠三”“退一賠十”等高收益。他們購物,并非因生活需要,而以贏利為目的。這群人,就被稱作“職業(yè)打假人”。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師相伴》 欄目邀請到律師團隊中的戴國榮律師,結合案例,對知假買假行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作出簡析。
2016年8月21日,張先生在某購物超市購買了干海帶絲一包,價格為5.1元。同年10月17日,張先生以該干海帶絲包裝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安全標準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據《食品衛(wèi)生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賠償其1000元。法院依法審理后,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戴國榮律師介紹,依據《食品衛(wèi)生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受到損害的,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現首負責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同時法律還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損失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似乎于法有據。人民法院為何沒有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呢?原來,法院在審理期間查明,張先生在2015年先后在當地提起相類似訴訟30余件,要求賠償金額在一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法院認為張先生的行為不應當屬于正常的消費者,而是以所謂打假手段達到其贏利目的。該行為不是法律所定義的消費者,因此,不屬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及《食品衛(wèi)生安全法》 調整范圍。依法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戴國榮律師說。
戴國榮律師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衛(wèi)生安全法》均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般法律,《食品衛(wèi)生安全法》 是特別法。“也就是說對同一消費者的行為,如果該行為同時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衛(wèi)生安全法》,應當優(yōu)先適用《食品衛(wèi)生安全法》?!妒称沸l(wèi)生安全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戴國榮律師說,上述兩部法律均規(guī)定其適用的范圍是消費者,但張先生的行為并不是一個消費者的行為,而是一種職業(yè)行為,因此,該行為不能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衛(wèi)生安全法》所調整。“張先生知假買假,也違反了《民法》上的民事行為人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說其行為應當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所以他的行為理應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戴國榮律師說。
為了充分發(fā)揮南京市律師協會所屬優(yōu)秀律師的法學專長,幫助市民學習、理解法律知識,解答市民相關法律問題,南京市律師協會組織建立了專門的律師團隊,與本報合作開辦 《美好生活·律師相伴》欄目。欄目將對社會熱點事件以及市民關心的婚姻家事、房產交易、民間借貸、物業(yè)管理和財富傳承等熱點法律問題,編寫典型案例,通過發(fā)表律師觀點進行以案釋法。同時,欄目將通過“南京律協”微信公眾號收集市民有關法律的咨詢,并給予解答。市民可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公眾號后在菜單欄中選擇“律師說法”欄目進行提問。希望能夠通過本欄目幫助市民防范法律風險、構建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