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
經最高法核準
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協(xié)原副主席
趙黎平
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他是十八大后
第一個被執(zhí)行死刑的大老虎!
至此
這一曾轟動全國的省部級高官殺人案
走完了全部刑事訴訟程序
塵埃落定
把身家性命葬送在自己槍口下
也是沒誰(sei)了
實乃當今奇事一樁!
趙黎平案依然令人發(fā)指
身為省部級領導干部
持槍殺人
為毀尸滅跡,又縱火焚尸!
不止置黨紀國法于不顧
更喪失了人之為人
最起碼的底線!
就引發(fā)舉國關注
而法治的力量
在案發(fā)之日起就全面彰顯
政法機關的辦案情況
及時高效并且全程公開:
2015年
3月20日晚,趙黎平持槍殺害一女子。
3月22日0時02分,新華社發(fā)布趙黎平涉嫌故意殺人被羈押的消息。
3月24日,公安機關以趙黎平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3月25日,檢察機關對趙黎平批準逮捕,并對其是否涉嫌私藏槍支罪向公安機關提出繼續(xù)偵查取證的意見。
2016年
8月27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此時趙黎平涉嫌的罪名已經從故意殺人增加到了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
而且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已經從趙黎平曾經任職的內蒙古變成了與其毫無關系的山西太原。
11月12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趙黎平犯故意殺人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
2017年
2月28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趙黎平死刑。
至此
長安君有幾句肺腑之言——
今日趙黎平之死,是中央依法嚴懲腐敗的鮮明注解。
舉國關注的案件得到了事無巨細的信息披露,權威透明的案件發(fā)布,及時回應了公眾關切,實現(xiàn)了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
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更是最強的公信力。這是嚴格執(zhí)法的底氣,更是鐵面無私的責任!更何況身居高位卻持槍殺人是沒有任何辯解余地的嚴重罪行!
公眾的憤怒感同身受,輿論的關注理所當然。今日趙黎平之死,是中央依法嚴懲腐敗的鮮明注解。
罪惡面前,法律從來不會缺位。
罪惡面前,法律從來不會缺位。懲治犯罪,法律更沒有遺漏。舉國關注趙黎平殺人焚尸的時候,政法機關沒有就案辦案,而是查清了趙黎平的全部犯罪事實。
從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的事實來看,趙黎平除了故意殺人,還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有關公司和個人在收購股權、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托人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368萬元。此外他還非法持有2支手槍、49發(fā)子彈,非法儲存91枚雷管。
故意殺人是對一人、一家之罪,貪污腐敗、私藏槍支、雷管是對公眾、社會之罪。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了趙黎平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還逝者以正義,給社會以公平。
法律的力量不僅僅在于讓趙黎平“殺人償命”以實現(xiàn)對個體的正義,更在于通過對他全部犯罪事實的依法懲處實現(xiàn)對整個社會的正義。
位高權重不是犯罪的護身符,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位高權重不是犯罪的護身符,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
趙黎平的身份不僅沒有成為自己的免死金牌,反而因其造成的嚴重社會影響,成為評價其罪責不可不考量的重要因素。對趙黎平犯罪事實的全面查證,也凸顯了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的堅定決心。
如果說依法懲處趙黎平的故意殺人行為是對死者負責、對輿論負責,那么事無巨細、毫無遺漏地逐一查清趙黎平的全部犯罪事實,則是對真相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
懲治腐敗從來就不僅僅是盯著錢袋子
趙黎平扣動扳機那一刻,既將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淵,更把一名共產黨員、領導干部的靈魂信仰戧殺殆盡。
從這個意義上講,趙黎平的故意殺人同他的貪贓枉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舉輕以明重,領導干部本應潔身自好,不拿群眾一針一線,趙黎平不但大肆受賄,私藏槍支,甚至持槍殺人,草菅人命,哪里還有絲毫理想信念?哪里還有半分價值底線?
全面從嚴治黨的時代,對貪污腐化者尚不能容忍,更何況身負人命亡命之徒?懲治腐敗從來就不僅僅是盯著錢袋子,那些人之為人的基本價值更是從嚴要求的基礎!
愿一個趙黎平,足以為后來者戒。
領導干部本應率先垂范,不斷為社會貢獻正能量。如今,草菅人命這種踐踏社會底線的事情發(fā)生在領導干部身上,本身就已經背離了最初的宗旨與初心。
奉法者強則國強。趙黎平被執(zhí)行死刑,法律以其無私和公正實現(xiàn)了正義。我們看到了法律的力量,更感受到了全面懲治腐敗的決心。
澄清吏治,道阻且長。作奸犯科,法無可避。愿一個趙黎平,足以為后來者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