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爺生前將房屋出售給了李某,可未等到過戶張大爺便去世了,其兒子表示張大爺未經他們同意,不愿意協(xié)助李某辦理過戶。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訴,近日,重慶沙坪壩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2012年,張大爺?shù)姆课荼灰婪ㄕ魇?,他繳納了3萬多元的回購款獲得了位于西永的一套安置房。2013年初,張大爺將房屋出售給李某,由于安置房的產權登記證一直未辦理下來,所以遲遲未能過戶登記。
李某入住后,對于登記過戶的事也沒放在心上,當他得知張大爺?shù)漠a權證已經辦好準備辦理過戶時,張大爺卻過世了。了解到張大爺?shù)姆ǘɡ^承人是他的三個兒子,李某便聯(lián)系他們協(xié)商。不料,只有小兒子愿意協(xié)助辦理過戶,大兒子、二兒子都不認可張大爺生前賣房的事,表示張大爺沒經過他們同意,不愿意協(xié)助辦理過戶。幾經協(xié)商無果,李某只好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張大爺生前根據(jù)拆遷還房安置協(xié)議,取得了涉案房屋,之后將房屋賣予李某,屬于對自己的財產行使物權處分權的合法行為,任何人不得干涉,也無需征得被告的同意。
由于張大爺去世,其本人已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義務。被告作為法定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該房屋,成為新的物權人,繼承遺產的同時也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而房屋的過戶義務是張大爺承擔合同債務的一部分,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應由繼承人承擔的債務。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在繼承遺產范圍內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于是判決被告協(xié)助原告李某將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至李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