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兩天就是她的生日,再過二十二天就是除夕了,天津擺射擊攤獲刑的老太仍然被關押在看守所里,一個人默默地掰著手指頭過日子,前途未卜。高墻之外依舊是沸沸揚揚,有人第一時間打抱不平,說這不是天津老太的罪過,現行槍支認定標準從根本上就是錯的;也有人翻起了歷史舊賬,試圖用一個專業(yè)眼光分析標準的由來、打量今天略顯滑稽的一幕;還有人“恍然大悟”,自己也曾在游樂場玩過打氣球的游戲,原來“不當大哥好多年”。
冬日里,再次路過“天津之眼”摩天輪,流動攤販早已無影無蹤,但很多人的心和老太連在一起,都在等待著一個權威的說法、最終的判決。這件事情究竟該怎么看?本報記者及時連線中國刑警學院兩位教授,聽聽他們的高見。
先就事論事
商小平(中國刑警學院首席教授,享受公安部津貼,研究方向為治安案件查處、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偵查):
司法機關的舉措合法合規(guī)
觀點一:槍支管理一定都是從嚴的
槍支問題關乎社會穩(wěn)定、公共安全,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設想,并且它和賭博、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完全是兩碼事,造成的社會危害也是不可同日而語的,甚至對于它的理解和認識,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與反恐同等考慮。所以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總體框架下,槍支管理一定都是從嚴的。
觀點二:只要標準在實施,就應該遵守
對于天津老太這件事情,無論是把認定標準定在1.8焦耳/平方厘米,還是網上傳言和要求的16焦耳/平方厘米,只要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實施了相關標準,就應予以遵守,沒有什么討價還價的空間,這就是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
仔細觀察輿論,有不少人提出玩具槍、仿真槍等概念,甚至認為近年來就是因標準過低,仿真槍涉刑案件才會大幅增多,進而準備以此為由頭,為天津老太提供法律支持。我們不反對大家對天津老太的關心,但也要注意公安立案偵查的標準。比如對于仿真槍來說,無論何時何地,我們要把握一條,它仿真的是槍的形狀還是槍的性能。一個炸藥包,無論它是圓形的還是方形的,只要有爆炸功能,就應該予以禁止。槍支管理也是如此,不能僅僅停留在對仿真槍外表的觀察(比如認為天津老太的槍就是幾把用來射擊氣球的玩具槍),最關鍵的是要科學精準分析它的功能,一旦達到一定標準,具備真槍功能,就應該予以處置。
觀點三:不能因為個案,就鼓勵和慫恿對標準的過分炒作
法院也是同樣的道理?,F在我們強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這就要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切實注重犯罪的主觀動機、認知程度、具體情形和社會危害等多方面因素,進而在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內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在槍支管理上,我們始終強調“足以”。比如,根據公安部2001年發(fā)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對于不能發(fā)射制式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足以致人死亡”和“足以致人傷害”都可以被認定為槍支。這就意味著法院審判是側重于“危險犯”的考慮,而不是“結果犯”的考慮,只要對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就應依法懲治。
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因為天津老太這一個案,就鼓勵和慫恿對標準進行過分地炒作,對司法機關進行不恰當的攻擊。即便標準將來確實應該做一些動態(tài)調整,但在目前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一系列舉措是合法合規(gu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