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甘肅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日前發(fā)布警示稱:“微信購物屬于個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網(wǎng)購,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建議不要采用微信購物?!蔽⑿刨徫镎娴牟皇芊杀Wo嗎?
????微信購物糾紛頻發(fā)
????近年來,微信“朋友圈”除強大的社交功能外,還新增了交易功能,通過微信“朋友圈”售賣商品者比比皆是,消費糾紛也隨之增多。甘肅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日前發(fā)布警示稱:“微信購物屬于個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網(wǎng)購,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建議不要采用微信購物?!贝饲?,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也曾表示,目前微信購物仍屬于個人私下交易,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微信購物商品金額往往較小,雖然消費者可以按照合同法走司法途徑來解決微信購物糾紛,但投入的成本可能遠遠高于商品本身的價值,因此建議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購物。
????相較于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子商務平臺,微信朋友圈是較為私密的社交平臺,雙方只有互加好友后,才能看到朋友圈發(fā)布的內容。但在當下,微商信息刷屏已成大眾朋友圈的常態(tài),即便并未主動獲取微商信息,許多人的朋友圈中也不乏售賣廣告。
????面對朋友圈購物糾紛頻發(fā)的現(xiàn)狀,甘肅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的提示,無疑是希望幫助消費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出發(fā)點是好的,但其觀點是否正確卻引發(fā)了極大爭議。
????微信購物不是法外之地
????爭議的焦點,還是經營者的法律定義問題。但很遺憾,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對經營者下定義。因此,有人認為,根據(jù)反壟斷法的定義,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微信購物雖然是個人之間的交易,但從這樣的法律定義來看,同樣存在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也有人認為,微商經營者大多無證無照,不具備市場主體資格,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經營者”,且目前法律對微信營銷的性質和調整模式沒有明確界定,監(jiān)管維權無據(jù)可依。
????顯然,市場監(jiān)管維權部門也傾向于采納這種觀點。但是,把微信購物劃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圈外是一種不符合商業(yè)發(fā)展趨勢的偏頗的維權態(tài)度,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宗旨,不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微信購物不應成為法外之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沒有明確將微信購物納入調整范疇,但也沒有將微信購物排除在調整范圍之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第3條規(guī)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
????誠然,微信營銷以微信公眾號和個人賬號為銷售平臺,有別于普通的實體店營銷,也因為沒有像淘寶、京東那樣的統(tǒng)一營銷平臺,與主流網(wǎng)絡銷售有很大不同,但微信營銷也是一種經營模式。微信營銷雖然建立在朋友圈的基礎上,但早已超出了朋友圈的范圍,超出了熟人交易或私人交易的范疇,具備了經營的廣泛性。且微商以營利為目的,是消費者的交易相對人,有的微商還有實體店,有的微商加入了各級經銷商。
????退一步講,即便很多微商沒有登記注冊,但身份缺失不影響其作為經營者的事實。微商具備經營者的特征,就是經營者,同時,與微商相對應,利用微信購物的所謂“朋友”就是消費者。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整有關微商的消費維權問題是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的,是必要的。
????如何維護微信消費者權益
????其實,真正的問題并不是微信購物是不是應該受法律保護,而是微信消費者如何獲得法律的保護。
????在政府鼓勵“萬眾創(chuàng)新”的當下,工商部門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三證合一”后,注冊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或一人有限公司等都很便捷,微信商家也應盡快取得合法的商事主體身份,參與到市場競爭中來,合法經營,做誠信商家。
????政府有關部門應該積極作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盡快明確微商的法律地位,避免出現(xiàn)“微信購物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誤區(qū)。同時加大對微商制假、售假行為的打擊力度,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該法處理。例如該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依法應向消費者進行賠償。一般賠償?shù)慕痤~為產品價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而經營者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賠償損失,并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如果微商在銷售過程中,有違法或侵權行為,則可按照相關民事法律處理,如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要求對方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另外,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則可能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等罪名。
????消費者個人也應當在購物中提高警惕,注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是在微信購物的相關制度尚未完善之前,網(wǎng)絡購物盡量選擇信譽較好、證照齊全的大型電商平臺,這類平臺的付款有嚴格的程序,退換貨、維權取證較為方便快捷。二是通過移動社交平臺購物時,一定要核實商家地址,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務的數(shù)量、型號、質量、承諾等關鍵性交流信息,要求銷售方提供購物憑證等。三是對微信好友發(fā)來的消息,尤其是陌生鏈接,最好提高警惕。最好用正規(guī)的購物網(wǎng)站的手機客戶端購物,切勿盲目通過不明途徑交易直接轉賬,以免被騙。(作者單位:北京市大興區(qū)檢察院)
????延伸閱讀
????微信平臺
????能否有更大作為
????之所以會產生“微信購物應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之爭”,原因之一在于通常所說的網(wǎng)絡交易,是通過淘寶、京東等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或者自建網(wǎng)站方式進行的,交易的媒介是電子商務平臺,微信購物的媒介卻是微信這種社交平臺。社交平臺本身并未像電子商務平臺那樣有專門的交易規(guī)則、制度和體系保障交易安全,也沒有相關的搜索、庫存、商家信息介紹等技術功能和措施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等權利。因此,一些人認為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的交易不屬于消費行為。
????但這種絕對的“屬于”或者“不屬于”的認定是片面的,應當根據(jù)交易的具體情況來分析和認定。微信購物是一種公開的銷售行為,商家收到錢款發(fā)貨,騰訊提供了技術平臺,即便朋友圈賣貨的人可能是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自然人,也并不影響這是一個真實的交易過程。從網(wǎng)絡購物到微信購物,變換的只是載體,并不影響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所以在微信上購物的消費者理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而已經實現(xiàn)實名認證的微信平臺,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加快技術發(fā)展和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運營平臺的功能,以適應從單純社交平臺向社交平臺與交易平臺混合多功能平臺的轉變,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商家信息和交易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