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計劃受審畫面
原標題:關于L案一審判決的八個法律問題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原部長L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L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L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新華社)
筆者對大家感興趣的八個法律問題進行簡略解析。
為什么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這是依法指定管轄。
2016年5月13日新華社消息,L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L案案情重大、復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指定 異地起訴、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