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周星月
9月14日從湖北省宜昌市遠安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于近日對一起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袁某非法狩獵罪罪名成立,依法判處袁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沒收作案工具,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
遠安縣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遠安男子袁某利用獵夾布置陷阱,在某處山林獵捕一只小麂,宰殺后出售獲利。2024年4月至5月期間,袁某再次利用獵夾、鋼絲套布置陷阱進行狩獵,共捕獲果子貍兩只,私自圈養(yǎng)在自家雜屋中,直至民警查獲。
遠安縣域內(nèi)均為禁獵區(qū),全年為禁獵期,且果子貍屬于國家“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官提醒,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是犯罪行為,即使非法狩獵后,未予殺害或者食用,但非法狩獵行為依然侵犯了法益。野生動物雖可愛,但也別當寵物飼養(yǎng),非法獵捕并圈養(yǎng)野生動物不僅可能面臨法律責(zé)任風(fēng)險,還可能造成疾病傳播。如想養(yǎng)寵物,建議到正規(guī)的交易市場購買,并索取相應(yīng)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