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通訊員 梁軍 宋晨晨
還沒還清債務,債務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近日,棗陽法院審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因債務人死亡,兒子繼承父親遺產,最終法院判決“父債子還”,以遺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陳某因家庭困難,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經營的農資店賒購化肥、種子,待糧食出售后支付部分欠款。截至2023年5月,陳某還欠化肥、種子款共計23124元,并出具了欠條。
兩個月后,陳某因病死亡。沈女士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遂持欠條找到陳某的兒子小陳,要求其償還欠款。
小陳認為,欠條上的名字是不是父親簽的,無法確認,遂拒絕還錢。沈女士又致電陳某妻子胡某,可胡某稱,該欠款非夫妻共同債務,自己與陳某早在2008年6月已離婚。
無奈,沈女士將小陳、胡某訴至棗陽市法院七方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陳某下欠的化肥、種子款23124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因經營耕地在原告處購買化肥、種子、農藥等農資產品,共計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條為證,予以采信。
陳某去世后,其房產和田地由其子小陳繼承和管理,繼承和管理的財產遠高于該欠款數額,小陳應在繼承和管理的財產范圍內清償其父陳某生前的債務。陳某與胡某早已離婚,該筆債務不是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胡某承擔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小陳償付原告沈女士農資款23124元;駁回沈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收到判決書后,小陳表示不服。承辦法官張家政耐心解答,并出示相關法律規(guī)定,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裁判內容。經明法析理,小陳認可了判決內容,將欠款全部付清。
沈女士收到貨款后,將一面錦旗送到承辦法官手中,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