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月7日電 (記者董子龍 栗翹楚)近日蔡徐坤與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紀合同糾紛案二審在上海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上訴人依海影視提出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請求,被上訴人蔡徐坤代理律師當庭表示,不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希望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據了解,蔡徐坤與依海影視經紀合同糾紛從2017年8月30日立案以來,經歷4次庭審,雙方代理律師重點圍繞蔡徐坤與依海影視簽訂獨家經紀合同是否應當解除展開激烈的辯論。2018年10月29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蔡徐坤與被告依海影視于2015年11月17日簽訂的《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濟合同書》及2016年6月簽訂《<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之補充合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一審判決認為:蔡徐坤與依海影視簽訂獨家經紀合同及補充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依據經紀合同約定,甲方(蔡徐坤)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向乙方(依海影視)支付提前解約賠償金。且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內容牽涉面較廣,涉及多種法律關系,亦牽涉人身權利,不宜強制履行。故原、被告簽署的經紀合同及補充合同可以解除。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雙方代理人圍繞合同是否應該解除以及蔡徐坤演藝收入的70%是否應當支付給依海影視展開辯論。
依海影視(上訴人)代理律師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所依據經紀合同條款是針對違約而設立的,依此條款認定被上訴人蔡徐坤有單方合同解除權,顯然是認定錯誤。同時,本案中的經紀合同可以繼續(xù)履行,一審法院所謂的“人身依附性”不能作為法院解除合同的理由,所謂的“缺乏信任”不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法定事由。此外,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上訴人依海影視提供資金和機會,安排蔡徐坤去韓國以及在上海戲劇學院進行了長時間的藝人專業(yè)培訓,2016年10月中旬安排了他的“出道”演出,并安排蔡徐坤錄制多期電視臺節(jié)目、參加多場演出,舉辦歌迷見面會,以及對他進行網絡宣傳、媒體通告等宣傳、擴大他的演藝影響的有關活動,蔡徐坤今天的人氣和演藝名聲與依海影視前期的投入密不可分。隨后上訴人代理律師還當庭提供了新證據。
蔡徐坤(被上訴人)代理律師認為,2017年初依海影視已無法為藝人提供專業(yè)穩(wěn)定的支持,無法履行經紀合約,從2017年初開始雙方已經沒有任何合作基礎及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客觀條件。且本案一審中,上訴人曾變更訴訟請求。對于上訴人代理律師提交法庭的新證據,被上訴人代理律師不予認可。綜上所述,蔡徐坤代理律師不同意依海影視的上訴請求,希望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該案當庭并未作出判決。之后記者就本案聯(lián)系了蔡徐坤的代理律師,對方婉拒了采訪,僅表示會尊重法院的判決。
近年來,青年藝人與經紀公司對簿公堂的案件時有發(fā)生,藝人指責公司未盡到培養(yǎng)責任,公司則認為藝人在獲得公司培養(yǎng)的機會大火后,自立門戶,有損藝德,娛樂行業(yè)爭紛引起社會公眾極大關注,而對比法院審理的多起藝人解約案件后可以發(fā)現,對于經紀合約屬性認定問題,現在也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
2016年12月,唐人與蔣勁夫經紀合同糾紛案終審判決結果公布,法院駁回蔣勁夫解約唐人合約請求,判定蔣勁夫經紀合約仍屬唐人,并賠償唐人損失二百萬元。對比此前藝人與經紀公司產生合約糾紛,判決結果多是允許解約、藝人賠償違約金的案例,此次法院判決唐人與蔣勁夫經紀合約繼續(xù)履行,在國內尚屬首例,而業(yè)內人士也表示,此案的判決結果有可能對此后類似合約糾紛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此前召開的“呼喚藝德回歸,新時代娛樂界誠信守法研討會”上,以蔡徐坤解約一案作為案例引發(fā)各位專家討論,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解除合同一般有三種情形,即協(xié)商解除、約定解除以及《合同法》94條中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情況,而蔡徐坤解約一案并不符合這幾種解約情形,屬于違約。
北京市影視娛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劉承韙介紹,2009年之前,大部分的法院裁決都認為經紀合同是委托合同,如需解除合同,則適用于《合同法》94條第五項,即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而2009年之后,出現了演藝合同源于經紀合同,是混合性或綜合性合同的提法,演藝合同已經不再是一個單純的委托合同,因為它包含了委托關系、培養(yǎng)訓練及后期一系列的宣傳推廣活動。所以在成為綜合性合同后,任意解除權的可能性就不存在,只能選擇協(xié)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經紀公司有違約行為,或者是有根本違約行為,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