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女子緩刑期間繼續(xù)組織婦女在掇刀賣淫!其最終下場叫活該!
一女子在緩刑期間,組織婦女在荊門城區(qū)一酒店從事賣淫活動,非法獲利2萬元。記者從掇刀區(qū)法院獲悉,該女子因犯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撤銷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今年31歲的女子李某是我省襄陽市人,無固定職業(yè),因犯容留賣淫罪,2017年6月6日被掇刀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李某緩刑期間,不思悔改,2017年10月在荊門城區(qū)月亮湖路一酒店包下房間, 通過網(wǎng)絡(luò)招聘、他人介紹等方式組織女子劉某、張某、梅某、靳某、唐某、黃某等人在該酒從事賣淫活動。
2017年11月16日晚,荊門高新區(qū)·掇刀公安分局白廟派出所民警在該酒店5樓一房間將李某抓獲,同時在6樓一房間將正在從事賣淫交易的劉某和男子梁某查獲。在酒店7樓查獲張某 、梅某、靳某、唐某、黃某等人。公安機關(guān)對劉某、張某、梅某、靳某、唐某、黃某、梁某七人分別給予了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2017年10月至11月間,李某非法獲利2萬元。案發(fā)后,李某已退清全部贓款。
掇刀區(qū)法院認為,李某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李某已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 依法應(yīng)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予以兩罪并罰。
遂判決:李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4萬元;撒銷該院(2017)0804 刑初87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緩刑是給予你一次重新開始的機會,仍不思悔改繼續(xù)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等待你的最終將會是牢獄之災(zāi)。
責編:劉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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