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武漢一高管受賄后主動上交贓款,檢察院未予批捕
武漢晚報7月24日訊 日前,武漢市檢察院對何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開展公開聽證審查,在聽取偵查人員、何某某所在單位代表及辯護律師意見后,依法對何某某作出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何某某系重慶某上市公司在武漢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2016年6、7月份,何某某在其下屬張某某的鼓動和慫恿下,接受了張某某收取總包方好處費的提議:由張某某出面,向從該公司承接工程的兩家總包公司索要好處費。事后張某某將索要來好處費中的250萬元送給何某某。
2017年春節(jié)前,重慶總公司領導跟何某某談話,肯定其在武漢的工作業(yè)績。事后何某某感覺自己對不住領導的信任,將250萬元受賄款退還至公司廉政賬戶。2017年6月,張某某被其公司以涉嫌串通投標報案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2018年5月份對其立案偵查。2018年6月,何某某到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交代了其犯罪事實。
聽證會上,何某某所在公司代表詳細陳述了何某某多年來在武漢公司所做的業(yè)績,對公司發(fā)展做出的重大貢獻,以及其在領導和下屬之間廣受好評的情況,并重點說明了何某某在2017年從武漢調至成都公司時,上市公司已對其進行了全面的離任審計,未發(fā)現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何某某作為成都公司負責人、上市公司高管,其被羈押已對公司正常經營造成了影響,希望檢察機關能從保護非公經濟、保護上市公司股東利益的角度,對何某某寬大處理。何某某的辯護律師則從專業(yè)角度指出,何某某在案發(fā)前已退還全部贓款,有自首情節(jié),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對其采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不至于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請求對何某某不批準逮捕。
經聽證與綜合審查,武漢市檢察院審查批捕部承辦人采納了辯護律師意見,認為對何某某不采取逮捕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法對何某某做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