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州城“殺人碎尸”案罪犯今日被執(zhí)行死刑
今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依法對“2015·10·18” 州城殺人碎尸案罪犯李仲海以注射方法執(zhí)行死刑。
2016年10月11日,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李仲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李仲海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開庭審理,于2017年12月5日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法經(jīng)復核確認:
李仲海與王某自2008年起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2015年10月18日下午,李仲海在恩施市旗峰大道某小區(qū)其住處,得知王某和他人共同投資做生意,認為王某已移情別戀,心生怨恨,產(chǎn)生殺死王某之念。當日17時許,李仲海趁王某不備,用王某的披肩勒住王某頸部,致王某機械性窒息死亡。李仲海用鋼鋸、美工刀對王某尸體進行肢解、水煮部分尸塊后,用塑料袋包裹分別裝入旅行箱和背包內。
最高法復核認為:
李仲海因情感糾葛,行兇殺人,并肢解、烹煮尸體,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后果嚴重,應依法予以懲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于是依法核準省高院維持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仲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