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多條高壓線貫穿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
10月19日,廣東省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觀音山公司)狀告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南方電網)等侵權賠償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廣東高院)生態(tài)資源庭開庭審理。
原告觀音山公司負責人及辯護人律師,被告南方電網、被告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廣東電網)、被告廣東電網東莞供電局、被告廣東粵港供水有限公司、被告東莞深能源樟洋電力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辯護人律師出庭。
記者從觀音山公司《民事訴狀》獲悉,針對五被告建設并運營管理的五條高壓線給觀音山森林公園的總體規(guī)劃實施及相關建設造成嚴重影響,為此觀音山公司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并判決五被告賠償公園方經濟損失。
據了解,2005年12月23日,國家林業(yè)局就觀音山公司提出設立觀音山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申請作出決定,準予設立觀音山國家級森林公園,定名為“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
觀音山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被告建設并運營管理的五條高壓線,未經規(guī)劃、環(huán)保、林業(yè)等部門批準,違法建設,對公園的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影響,并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
針對上述高壓線的建設,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樹木和植被造成部分破壞等問題,觀音山公司負責人向記者出示多份鑒定意見及相關結論。
針對電力設施占地手續(xù)的問題,2013年7月3日,廣東省林業(yè)廳在給廣東電網公司《關于觀音山森林公園內電網建設問題的復函》中稱,東莞電力局兩個電力項目需新征占用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林地,按照國家林業(yè)局的有關規(guī)定,征占用國家森林公園的林地,需征得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同意后報國家林業(yè)局審批。
觀音山公司負責人稱:“我們公園管理方自始至終都對影響、破壞國家森林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持保留態(tài)度,東莞供電局沒經過我們同意就開始施工。按照規(guī)定,我們的同意是其辦理占用、征用或者轉讓手續(xù)的前提,沒有我們的同意,東莞供電局如果取得了相關手續(xù),也涉嫌虛假申報。”
記者獲悉,有關高壓線路的問題,廣東省林業(yè)廳在給廣東電網公司《關于觀音山森林公園內電網建設問題的復函》稱,“由于220千伏角布輸變電線路和110千伏鹿窩輸變電線路都是高壓輸變電線路,穿越森林公園核心區(qū)將會給森林公園游客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因此,我廳建議貴公司對該輸變電線路走向作必要的調整,避開森林公園或從公園邊緣經過”。
庭審期間,原被告雙方各自陳述辯護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廣東省高院未就此案當庭做出審理和判決。